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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24-08-06来源: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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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理论研究,强化对策研究,鼓励创新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引导课题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服务。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课题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汇集优势科研资源,紧紧围绕国家和河北省发展需求,以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课题类型分为重点课题(含专项计划)和一般课题。 1.重点课题。由我办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课题研究方向,编制《课题指南》,并作为此课题的指导单位。 其中,专项计划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或河北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数据与应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课题研究方向,纳入《课题指南》,并作为此课题的指导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一般课题。由申报人结合学术专长,紧密围绕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自行设计研究方向和具体题目并填写《申请书》。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六条 课题立项每年一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专项计划课题完成时限由指导单位确定。 第七条 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我办对申报课题组织开展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立项课题并下达立项通知。研究时间从通知下达之日算起。 第八条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课题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时间保证; 3.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4.已获得国家、省科研资金立项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以相同内容重复申报; 5.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组织跨军地、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 6.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7.承担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九条 课题立项后,重点课题申报人须严格按照《课题指南》明确的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开展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并与指导单位建立常态化联系,确保课题研究质量;一般课题申报人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确定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十条 课题的立项和结题实行专家评审制,从有关部门、相关科研院所和研究机构邀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一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面向国家特别是河北省发展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实践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申报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 1.课题批准立项后,申报人填报的课题《申请书》即为双方的合同,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2.课题申报人即课题负责人,依照合同约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课题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三条 参与课题各方应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我办负责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跟踪管理,对课题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保密管理,研究成果不得在公开刊物或媒体上发表;研究过程中开展的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研、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的内容和信息,未经我办批准不得公开发布或公开报道;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我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3.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我办统一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如实汇报课题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做撤销课题处理: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课题,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擅自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4.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5.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未能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 6.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凡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本课题。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工作每年定期组织1至2次。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要求是: 1.重点课题。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将研究成果报送指导单位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指导单位出具《认定意见书》。收到《认定意见书》后,课题负责人根据结题通知要求填写《结题审批书》,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我办,我办统一组织结题验收。 专项计划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及时填写《结题审批书》,随研究成果报送指导单位,由指导单位组织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通过后出具《认定意见书》。我办根据《认定意见书》统一出具《结题证书》。 2.一般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篇幅不得低于1万字,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作者。根据结题通知要求,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审批书》,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我办,我办统一组织结题验收。 符合下列研究成果转化条件者,结题鉴定时将给予不同等次加分:①厅局级以上党政军单位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②主要观点与对策,被厅局级以上党政军单位采纳;③在厅局级以上党政军部门内部刊物上发表。在送相关领导、单位决策参考,或在相关单位内部刊物发表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课题来源及课题编号。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课题《结题审批书》; 2.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课题研究成果(含word电子版); 4.重点课题(含专项计划)提供《认定意见书》,一般课题提供研究成果转化佐证材料; 5.《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六章 成果鉴定及资助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成果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鉴定,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合格”以上的发给《结题证书》,作为下次申请课题的重要参考。“不合格”的,允许课题组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在下一次结题时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撤销课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按照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费。重点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根据鉴定等级给予不同档次资助费,其中专项计划课题由指导单位给予资助费。一般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对取得“良好”以上等级的给予不同档次资助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我办应共同做好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对具有较大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研究成果将集中编印,供相关领导、党政军部门决策参考,对特别优秀的将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我办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