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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1-11 点击次数:800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设区市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各民爆生产流通企业、硝酸铵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民爆物品涉及生产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民爆物品生产流通秩序,严禁超品种、超能力生产,严禁超量储存,严禁无合法手续销售,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强化爆破作业单位管理,防止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核发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跨省销售民爆物品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发挥好首都“护城河”作用,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有效避免各类骗购和非法销售现象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按照“就近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本省民爆物品销往外省和外省民爆物品销往我省的监督管理,各民爆企业和从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销售备案。
            三、严格民爆物品销售各环节的程序和手续。各民爆物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硝酸铵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存储、出入库等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度,认真核实购买单位资质,查验购买单位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注明的爆炸物品购买种类、数量,利用民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出库传票,销售民爆物品,并完好保存各种原始记录。对购买单位没有电子证件的,一律不准销售,并立即报告当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硝酸铵生产企业要与民爆生产企业签订安全使用协议,对非民爆用户要建立信息确认档案,认真审核各种购买手续,严禁硝酸铵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社会。
           四、积极推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鼓励民爆生产、流通企业延伸服务,充分发挥民爆流通企业存储、运输和民爆物品管理优势,重点依托民爆流通企业、保安服务公司组建爆破服务单位,建立产销爆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环环相扣、“用药不见药”、“点对点”的衔接机制,防止民爆物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向社会。
           五、加强对民爆企业的管理。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导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约制度。民爆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任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征求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民爆生产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涉爆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培训。民爆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政治审查。各有关部门要向民爆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防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OO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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